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49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張瑞棟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張瑞棟於民國112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4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31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3
0日止累計742,721元正未給付,其中726,873元為本金;15,
055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7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6873元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72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