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6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黃進雄

陳秀香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陸
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
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(即年息百分之十六)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(即年息百分之十六)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
期,每月為一期)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