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5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惟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借款新臺幣8,500,000元部分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黃惟珉為
合法加速條款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
人購屋貸款借據第五條加速條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
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
人黃惟珉定合理期間以書面合法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存
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經合法
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;若
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,至本件聲請繫
屬本院(民國114年11月3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
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(台端於114年11月17日具狀陳報所檢附之通知債務人黃惟珉
最新戶籍地址之催告書,遭郵務人員以遷移不明退件,該地
址未經合法通知,故未發生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效力)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