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7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81號
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

債 務 人 金以堅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(年息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4,476元 6.758% 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6.758%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年息6.758%之百分之二十,計付之違約金,至多不逾9期(以每月為一期)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