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8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801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王瑞岑
債 務 人 有鍠企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人 林俊男





債 務 人 潘欣玫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肆萬伍仟陸佰參拾
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9,200,000元 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798% 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166,338元 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2% 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79,300元 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2% 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