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黃世祿
代 理 人 劉佳達
債 務 人 許瑞盛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,及如附表所
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52,000元 114年6月25日起至114年12月25日止 3.309% 114年7月25日起至115年1月25日止 違約金按左列年息之3.639%計算之違約金。 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6.309% 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左列年息之6.309%計算之違約金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