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7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林上群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一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
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
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
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林上群於民國112年5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,
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利)
息,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
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
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
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
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
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