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
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

債 務 人 吳明雄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零陸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1 5,000,000元 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4.2% 114年10月22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 左列利率10% 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20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