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4號

債 權 人 謝昂陵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政圜即証宇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証宇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。
二、債務人謝政圜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