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5號

債 權 人 陳昭成

代 理 人 徐舜卿
債 務 人 李芮浠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息之百分之一點三三
計算之利息,及自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之二之遲延違約金與新臺幣玖拾萬
元之逾期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