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4號
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
代 理 人 王湘瑜
債 務 人 林仁德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以九期為限(每月為
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