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佩玲
債 務 人 萬友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劉承芳
債 務 人 黃昱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捌佰參
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吳佩玲
債 務 人 萬友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劉承芳
債 務 人 黃昱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捌佰參
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