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沈美佑
債 務 人 王國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壹仟捌佰壹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66,501元 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6% 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244,281元 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6% 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,621,030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8% 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沈美佑
債 務 人 王國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壹仟捌佰壹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66,501元 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6% 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244,281元 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6% 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,621,030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8% 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