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郭秀琪
債 務 人 蔡芷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
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
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
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㈡新臺幣
捌拾貳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郭秀琪
債 務 人 蔡芷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
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
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
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㈡新臺幣
捌拾貳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