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2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郭秀琪
債 務 人 莊絲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
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
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2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郭秀琪
債 務 人 莊絲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
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
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