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蔡佳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(即年息百
分之十六)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)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蔡佳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(即年息百
分之十六)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)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