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4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藍玉峯
債 務 人 許書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參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
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4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藍玉峯
債 務 人 許書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參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
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