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85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吳志芳


債 務 人 吳玉珍



李芸翔



一、債務人吳玉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肆仟伍佰參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吳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
務人李芸翔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民國) 1 504,538元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935%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