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0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邱世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邱世聰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21年6月1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6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
止累計新臺幣190,525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82,473元為
本金;新臺幣7,959元為利息;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邱世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號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59,374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
臺幣57,254元為消費款;新臺幣2,120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182,473元 114年11月11日 清償日 16% 002 57,254元 114年10月21日 清償日 15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