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潘承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零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7,361元 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% 無 2 783,443元 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2%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 3 459,960元 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2%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 4 5,136,610元 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1%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 5 1,295,228元 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1%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 6 1,248,988元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4%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6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潘承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零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7,361元 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% 無 2 783,443元 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2%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 3 459,960元 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.32% 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 4 5,136,610元 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1%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 5 1,295,228元 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1% 自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 6 1,248,988元 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.94%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