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高鈺嵐


高登雄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高鈺嵐邀同債務人高登雄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
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6,752元
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二、依借據約定
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
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
約金,詎債務人高鈺嵐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討未果,債
務人高登雄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6,752元 高登雄 高鈺嵐 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6,752元 高登雄 高鈺嵐 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