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債 務 人 劉懿慧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肆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劉懿慧於民國103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無擔保
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
利息,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債
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
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20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148元 自民國106年0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60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