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2號
債 權 人 詹凱雯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香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迷豆子咖啡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鄭香信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臺端就職於「迷豆子咖啡坊」之相關證明資料,並更
正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「鄭香信即迷豆子咖啡坊」。
三、提出本件全部證據與附件之「清晰放大版」,若聲請狀所附
二維條碼所載雲端硬碟之證據若未被列印附卷,也請一併提
出。
四、請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87,751元之計算明細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