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3號

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

法定代理人 吳子揚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鈺暘建築科技有限公司、張文斌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鈺暘建築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兼法定代理人張文斌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