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7號
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蔡麗靜
債 務 人 郭勃宏


郭庭豪



一、債務人郭勃宏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捌仟肆
佰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。㈡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郭勃宏之財
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債務人郭庭豪應負給付責任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