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莊建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,
及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一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67,351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附表二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 1 58,373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莊建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,
及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一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1 67,351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附表二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 1 58,373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