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龔暉仁
債 務 人 楊世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點○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
期計算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龔暉仁
債 務 人 楊世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點○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
期計算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