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4號

債 權 人 鄭東元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好味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台灣好味鮮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依附件退票理由單所示,退票日為民國114年5月8日,則臺
端請求自113年11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若無,請具
狀變更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