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5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澤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方澤仁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借款金額新臺幣4,480,000元部分,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
人購屋借款借據第十四條加速條款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
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方澤仁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
關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
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
,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4年11月17日)時,已屆期之
債權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