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8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8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柯優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柒佰玖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柯優祥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6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1月13日止累計420,794元正未給付,其中414,645元為本金
;6,062元為利息;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㈡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28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4645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8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柯優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零柒佰玖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柯優祥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6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1月13日止累計420,794元正未給付,其中414,645元為本金
;6,062元為利息;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㈡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28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4645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