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29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99號
債 權 人 黃品睿
債 務 人 蘇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
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,貸與人得定一
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。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。
前開條文所規定之「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」,係為使借用人
便於籌措準備所設,縱貸與人於催告時未定期限,或所定期
限不足一個月者,亦應俟前開條文規定之一個月期間屆滿後
,始得請求返還;而借用人亦於該期限屆滿後,始負遲延責
任。
四、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至113年間陸續向其借款共新
臺幣702,000元。經債權人於114年9月30日寄送存證信函催
告債務人清償未獲置理,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茲債
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均未載到期日,然債權
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,並提出存證信函為證,則依前開規定
及說明,債務人於一個月催告期限屆滿後,始負遲延責任。
故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准許範圍者,於法未合,
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299號
債 權 人 黃品睿
債 務 人 蘇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
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,貸與人得定一
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。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。
前開條文所規定之「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」,係為使借用人
便於籌措準備所設,縱貸與人於催告時未定期限,或所定期
限不足一個月者,亦應俟前開條文規定之一個月期間屆滿後
,始得請求返還;而借用人亦於該期限屆滿後,始負遲延責
任。
四、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至113年間陸續向其借款共新
臺幣702,000元。經債權人於114年9月30日寄送存證信函催
告債務人清償未獲置理,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茲債
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均未載到期日,然債權
人已催告債務人清償,並提出存證信函為證,則依前開規定
及說明,債務人於一個月催告期限屆滿後,始負遲延責任。
故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准許範圍者,於法未合,
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