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王韋傑

王舜正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王韋傑於民國106~110年間邀同債務人王舜正為連帶
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8筆,共計
新臺幣364,912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
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,每滿一個
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
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
)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
0.15%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貼,債務人於逾期
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775%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
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
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
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
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
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
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
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
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
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下稱遲
延利率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
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,或上開遲延
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)計算。
㈡詎債務人王韋傑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4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
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61,5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,
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
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
金。另債務人王舜正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
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
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1588元 王韋傑 王舜正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09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 261588元 王韋傑 王舜正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1588元 王韋傑 王舜正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