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3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38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債 務 人 何國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,及
其中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
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有關
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
㈡查債務人何國斌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
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債權人迭
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
㈢次查,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違約金部
分依據契約書其他契約條款第3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規定:
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並得收取違約金。違
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:依未清償本金餘額,自逾期之日起6
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部
分,另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每月為1期)。依上述
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
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應發支付
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
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