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
債 權 人 林珠容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榮憲、羅玉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黃榮憲、羅玉屏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說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89年11月17日、87年7月9日、
87年6月1日締結消費借貸契約有無約定清償日,如有,清償
日為何日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;如無約定清償日,請陳報
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?如有,並
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(依
民法第478條規定,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
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未約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
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
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