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5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59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張簡裕明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淑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郭淑真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中關於違約金請求之「上開利率」所指
為何?年息1.865%或2.365?
三、請提出委任狀一紙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