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6號
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

債 務 人 李詩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參佰貳拾壹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
二十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
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
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(以每月為一期);㈡新
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
金,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
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三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