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7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梁川國
代 理 人 曾學忠
債 務 人 林宜樺


債 務 人 林靜平



一、債務人林宜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貳仟肆佰
貳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如對債務人林宜樺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
靜平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