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徐昆煌
債 務 人 朱素貞

張鋒瑋


一、債務人朱素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
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若對債務人朱素貞之財產執行無效果,由債務人
張鋒瑋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利率 1 300,000元 114年3月27日起至114年9月27日止 3.6399% 114年3月27日起至114年9月27日止 自左列利率之3.6399%計算 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399% 114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左列利率之3.6399%計算 2 31,996元 114年5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27日止 3.6399% 114年5月27日起至114年11月27日止 自左列利率之3.6399%計算 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.6399% 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左列利率之3.6399%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