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
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蕭鼎宗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俊弘、施俊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施俊弘、施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說明本件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第一項記載是否為請求「債
務人施俊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陸仟伍佰捌
拾壹元,『及』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
止……」。
三、請提供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催告函,以及郵政回執正反面
(按借款契約書2紙均約定債務人對債權人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,
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,查聲請狀漏未提供此催告函)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