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
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蕭鼎宗
債 務 人 施俊弘


債 務 人 施俊傑




一、㈠債務人施俊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陸仟伍
佰捌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。
㈡債務人施俊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零捌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
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施俊弘
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其債務時,由債務人施俊
傑負清償責任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更正聲請狀、
民事更正聲請㈡暨補正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