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2號

債 權 人 圓山仰德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謝政良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建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鄭建源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門牌
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9樓)。
二、若前開「一、」所查得之債務人鄭建源最新住所非債權人催
告存證信函所記載之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4樓」,則請提
出對債務人鄭建源最新住所送達之催告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
之正反面影本。
三、又若前開「一、」所查得之債務人鄭建源最新住所非屬本院
所管轄,則請債權人斟酌是否具狀撤回本件,另行向有管轄
權之法院聲請。
四、請提出存證信函之『郵政回執正、反面』影本,如郵政回執簽
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
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