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
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

債 務 人 林柔均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陸佰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
仟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
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
,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