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

債 權 人 孫小明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承芳、劉曉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劉承芳、劉曉亭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萬有國際有限公司業經114年10月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45
383940號解散登記,請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有無萬有國
際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,若未向法院聲請
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
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。並附其解散前之
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。及向法院查
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。
三、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「劉承芳」或「萬友國際有限公司,法
定代理人劉承芳」?或是二者?若有變更應具狀更正,並敘
明為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。
四、依附件支票所示,債務人劉曉亭並非發票人,則對「劉曉亭
」請求之依據為何?若有變更應具狀更正;若有其請求依據
,並敘明為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。
五、請再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