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債 務 人 林品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零壹佰零貳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
幣肆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第三
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
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416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債 務 人 林品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零壹佰零貳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
幣肆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,逾期第三
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
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