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哲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0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4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
8日止累計15,131元正未給付,其中14,430元為本金;608元
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。
㈡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1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
8日止累計20,678元正未給付,其中19,565元為本金;1,020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
㈢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1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
8日止累計13,631元正未給付,其中12,880元為本金;658元
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
。
㈣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1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8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
月18日止累計395,910元正未給付,其中377,640元為本金;
18,17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
示之利息。
㈤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2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
8日止累計51,192元正未給付,其中48,514元為本金;2,585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
息。
㈥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
8日止累計78,931元正未給付,其中75,521元為本金;3,317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
息。
㈦債務人林哲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
114年11月05日止累計38,793元正未給付,其中36,811元為
消費款;1,982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7)所示之利息。
㈧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50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30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4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565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880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77640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48514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5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75521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36811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哲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0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4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
8日止累計15,131元正未給付,其中14,430元為本金;608元
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。
㈡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1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
8日止累計20,678元正未給付,其中19,565元為本金;1,020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
㈢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1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
8日止累計13,631元正未給付,其中12,880元為本金;658元
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
。
㈣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1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8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
月18日止累計395,910元正未給付,其中377,640元為本金;
18,177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
示之利息。
㈤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2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
8日止累計51,192元正未給付,其中48,514元為本金;2,585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
息。
㈥債務人林哲宇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
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21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
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
8日止累計78,931元正未給付,其中75,521元為本金;3,317
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
息。
㈦債務人林哲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
114年11月05日止累計38,793元正未給付,其中36,811元為
消費款;1,982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7)所示之利息。
㈧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350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30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4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565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880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77640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48514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5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75521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36811元 林哲宇 自民國114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