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6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679號
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幸芙(原名:鍾心怡、鍾麗珍)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債務人戶籍地(高雄市○○區
○○路○段000號)之回執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