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0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03號

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
代 理 人 吳俊輝
林咸亨
債 務 人 鄭凱仁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玖佰零玖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