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

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


債 務 人 江宜芳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六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
之利息;㈢新臺幣柒仟貳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
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