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
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陳世祥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肆仟零參拾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
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
八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
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
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
違約金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