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9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莊涵予
債 務 人 鄒妙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元,及其中新
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9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莊涵予
債 務 人 鄒妙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元,及其中新
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